《戰(zhàn)國策?秦策二》:“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。人告曾子母曰:‘曾參殺人。’曾子之母曰:‘吾子不殺人。’織自若。有頃焉,人又曰:‘曾參殺人。’其母尚織自若也。頃之,一人又告之曰:‘曾參殺人?!淠笐?,投杼逾墻而走。夫以曾參之賢與母之信也,而三人疑之,則慈母不能信也。”后以“曾參殺人”比喻流言可畏或誣枉之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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