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竊鐘掩耳”。參見“掩耳盜鐘”。見“竊鐘掩耳”。
引《呂氏春秋·自知》:“百姓有得鍾者,欲負而走,則鐘大,不可負。以椎毀之,鐘況然有音??秩寺勚鴬Z己也,遽揜其耳?!?br/>后因以喻自欺欺人。 《晉書·宣帝紀》:“亦猶竊鐘掩耳,以眾人為不聞;鋭意盜金,謂市中為莫覩。”
《通志·總序》:“后世眾手修書,道傍筑室;掠人之文,竊鐘掩耳?!?/span>
書載有人得到一口大鐘,因鐘太大,難以背負帶走,就想將鐘敲碎,又擔心鐘的聲音太大,被別人聽見將鐘搶走,于是掩住自己的耳朵,以為如此別人就聽不見了。典出《呂氏春秋.不茍論.自知》。后用以比喻想要隱瞞別人,結果卻只是自己欺騙自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