訂約雙方(或幾方)在權利義務上不平等的條約。特指侵略國強迫別國訂立的破壞別國主權、損害別國利益的條約。
不平等條約(Unequal treaty)是指有損國家主權的、在締約國間權利、義務分配不公的國際條約、協(xié)定。根據1969年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》:(1)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一國締結的條約絕對無效;(2)條約的締結與一般國際法強行規(guī)則相抵觸的無效。不平等條約,權利多傾向于強國,義務偏重于弱國,實質上違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,在國際上遭廣泛譴責。1949年前的中國被迫與外國締結的諸多不平等條約,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外交交涉陸續(xù)予以廢止。查看百科
侵略國與被侵略國家,不依平等待遇所訂定的國際條約,內容常危及國家利益及破壞國家主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