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向民戶征購與其應繳賦稅等額的糧食。
引《宋書·食貨志上二》“次對糴米”原注:“謂如戶當輸稅百石,則又科糴百石,故謂之對糴?!?br/>《宋書·高宗紀七》:“命利路三都統(tǒng)措置營田,以其租充減免對糴之數(shù)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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